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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贾玉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先,梅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贾玉先,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梅阳阳,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贾玉先与被执行人梅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梅阳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梅阳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贾玉先各项损失8926元,梅阳阳已先行支付了2000元,余款6926元未付。梅阳阳还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712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梅阳阳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一、冻结被执行人梅阳阳银行存款7121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梅阳阳银行存款712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