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玉梅诉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梅,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州行初字第00035号原告:朱玉梅,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宁国振,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纬五路458号。诉讼代表人:彭杰,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韦国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梅诉被告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玉梅于2015年5月15日以其与第三人已协商解决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玉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玉梅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王玉瑜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