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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固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固民初字第13号原告朱某。被告游某。原告朱某与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双方互不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9年12月份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村委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09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已分居生活二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清审 判 员  曹向玉人民陪审员  王延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