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行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永来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绍行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来(曾用名张永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法定代表人阮建尧。上诉人张永来因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永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永来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永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建审 判 员 梅 云代理审判员 范卓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