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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辽宁鸿润洁具有限公司与沈阳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鸿润洁具有限公司,沈阳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247号原告:辽宁鸿润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付振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庆复,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辽宁鸿润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靳志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鸿润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7.5元,由原告辽宁鸿润洁具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