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孟妍与关鹏、贾红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04号申请人孟妍,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柏松,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关鹏,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贾红月,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孟妍因与被申请人关鹏、贾红月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关鹏名下的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楼房予以查封。保全金额71万元。申请人孟妍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维多利购物广场05-165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关鹏名下的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二、申请人孟妍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维多利购物广场05-165提供担保。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