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敬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703号原告陈敬,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秦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546-X。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贤清,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敬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敬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敬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饶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