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丽艳与高超保证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艳,高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265-1号原告张丽艳,身份证号2301191973********,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六委*组。被告高超,身份证号2301191989********,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七委*组。原告张丽艳诉被告高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标的额为45,4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超在阿城邮政储蓄银行工资款45,400元;二、查封原告张丽艳担保财产东风标致牌轿车,车牌号码:黑A5M5**,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袁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