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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潘某某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1990年2月11日出生。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潘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贾飞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程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