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潘某某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1990年2月11日出生。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潘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贾飞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程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