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337号原告齐某某,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萍萍,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