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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337号原告齐某某,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萍萍,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