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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何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燕。被告陈某。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春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燕、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5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婚初感情较好,但生育孩子几年后,双方间的矛盾日益显露。被告的性格倔强内向、较强势,又因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双方常常因琐事及孩子教育问题发生争吵,逐渐没有共同语言。2011年至今,被告因各种原因没有外出工作,使原告背负着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压力。被告将家里多年积蓄基本都用于股票与基金交易,亏损较多。被告对原告方父母不予关心,直接影响双方夫妻感情。被告在孩子教育方式上简单粗暴,双方存在严重分歧,为此争吵不断。双方自2012年起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2014年5月13日,原告起诉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是患难十几年的夫妻。婚后第二年原告就被查出患乙肝,给家庭带来了沉重压力,十几年来原告换了十几份工作,家里和孩子都是由被告照顾的。自原告当上副总去广东工作后,开始嫌弃被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都不是事实,双方主要矛盾是因为原告有婚外情,如果离婚必须满足被告的条件,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何某甲与陈某于1996年5月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婚后何某甲长期在外地工作,陈某在张家港工作及照顾孩子,夫妻聚少离多。2011年,陈某辞职后携孩子前往北京与何某甲一起生活。2012年何某甲被调往广东工作,后其于2013年将婚生子何某乙接至广东生活、学习,陈某则回张家港生活。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孩子教育问题以及陈某怀疑何某甲有外遇等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5月,何某甲第一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3月,何某甲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因双方对婚姻、财产意见不一,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4)张少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现结婚已近十九年且育有一子,具备较好的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近来年双方产生矛盾后,因未能理性沟通,不能站在对方的角度去理解和包容对方,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情分,夫妻间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在孩子教育方面多沟通交流,妥善化解矛盾,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应该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