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江苏巨龙线缆有限公司与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执字第0443号江苏巨龙线缆有限公司:关于你(公司)申请执行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79072元。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78562.95元,扣除应承担执行费7086元,实际到位464390.95元,余款14681.05元,你公司表示放弃。至此,你申请执行的本院(2014)金商初字第05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