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庆鸣、高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鸣,高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南路1659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庆鸣,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高哲,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张庆鸣、高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庆鸣银行存款肆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其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