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于乐彬诉杨梦飞、张世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乐彬,杨梦飞,张世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110号原告:于乐彬,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梦飞,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世宝,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乐彬与被告杨梦飞、张世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乐彬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乐彬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梦飞、张世宝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乐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于乐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