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行非审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旺雄、钟关保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旺雄,钟关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行非审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汪向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四祥,通城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郑智斌,通城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大队干部。(一般代理)被申请执行人陈旺雄。被申请执行人钟关保。被申请执行人陈旺雄、钟关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12年7月29日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6日向其送达了隽卫计征字(2015)第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陈旺雄、钟关保征收社会抚养费37470元。被申请执行人陈旺雄、钟关保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隽卫计征字(2015)第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未过起诉期限,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隽卫计征字(2015)第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红元审 判 员 程义明人民陪审员 金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二)……(三)……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