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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晨平与宁波市鄞州佑达五金冲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平,宁波市鄞州佑达五金冲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690号原告:李晨平。被告:宁波市鄞州佑达五金冲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平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佑达五金冲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晨平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0元,由原告李晨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杜礼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