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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文骏与湖南中润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骏,湖南中润城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陈文骏,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65号。被告湖南中润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原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大塘冲组251号。法定代表人何剑波。委托代理人袁伟平、宾亮,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骏诉被告湖南中润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骏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骏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文骏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俊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甘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