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林年娣与邹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年娣,邹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林年娣,女,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执行人邹雪梅,女,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我院作出的(2015)渝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雪梅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邹雪梅银行存款(或单位收入、住房公积金)8191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敖金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