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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兴无、邓春秋、吴强、蒋都伦、魏东、刘建学诉新疆西营海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贾慧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无,邓春秋,吴强,蒋都伦,魏东,刘建学,新疆西营海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贾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王兴无,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原告:邓春秋,男,1980年7月4日出生。原告:吴强,男,1980年3月9日出生。原告:蒋都伦,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原告:魏东,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原告:刘建学,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新疆西营海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三路23小区79栋A座7楼。法定代表人:余建国。被告:贾慧军,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无、邓春秋、吴强、蒋都伦、魏东、刘建学诉被告新疆西营海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贾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兴无、邓春秋、吴强、蒋都伦、魏东、刘建学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飞审 判 员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