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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吕金生与被告范成霖、黄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生,范成霖,黄小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吕金生,男,195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张峻春,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成霖,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黄小娥,女,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生与被告范成霖、黄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金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小娥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A幢806号房屋及座落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3幢1602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保全价值45万元),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黄小娥的座落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A幢806号房屋及座落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3幢1602房屋(保全价值45万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770元,由原告吕金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曰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