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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春春与唐娇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166-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娇娇,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唐娇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唐娇娇于2015年4月16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娇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娇娇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