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春春与唐娇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166-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娇娇,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唐娇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唐娇娇于2015年4月16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娇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娇娇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