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行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江少堂、江金银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少堂,江金银,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行初字第00135号原告江少堂。原告江金银。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梅石路公安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志成,局长。原告江少堂、江金银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少堂、江金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少堂、江金银负担。审 判 长 马文立代理审判员 许林华人民陪审员 张定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