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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传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传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刘传炳,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刘传炳于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朝芝失踪,本院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传炳撤回宣告王朝芝失踪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