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传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传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刘传炳,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刘传炳于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朝芝失踪,本院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传炳撤回宣告王朝芝失踪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