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行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齐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与刘平元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刘平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齐行执字第50-2号申请人:齐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所在地址:齐河县齐鲁大街307号。法定代表人:王光荣,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庆义,该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刘平元,男,住齐河县潘店镇于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平元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发现申请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行执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裴琳琳审判员 李培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