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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江苏申凯包装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申凯包装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709号原告江苏申凯包装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中通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岳锋,董事长。被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61室(黄河道与渤海路40路)。法定代表人刘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申凯包装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用预交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