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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 102号芮某诉赵某土地承包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某,赵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50号原告:芮某某,男,194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赵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芮某某诉被告赵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连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