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 102号芮某诉赵某土地承包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某,赵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50号原告:芮某某,男,194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赵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芮某某诉被告赵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连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