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姚林花与夏永伟、朱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姚林花,夏永伟,朱惠华,费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姚林花。被执行人夏永伟。被执行人朱惠华。被执行人费学峰。申请执行人姚林花与被执行人夏永伟、朱惠华、费学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81211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夏永伟将其房产抵押给申请人折抵欠款301326.10元,余款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93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