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10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秦玉祥,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家龙,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组郎溪县幸福乡王村移民安置小区。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岑家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郎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生育一女陈某乙。婚后,夫妻感情日渐淡薄。被告长期在外地打工,从不回家,对原告母女不闻不问。被告自2010年去上海打工,一直不回,夫妻分居已达五年。2014年9月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拖延推诿,原告不得不撤回起诉。今年春节期间,被告回家探亲时,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某乙抚养权由法院判定。陈某甲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到庭答辩。王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年××月××日在郎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过结婚登记,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2014)郎民一初字第134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证明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9月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号为(2014)郎民一初字第1348号,后因被告不愿应诉,拖延推诿,原告在无奈之下撤诉;撤诉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已无和好可能。陈某甲未提供证据,亦未到庭质证。本院对王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分析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1、2形式要件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的审理有关联,上述证据系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能够支持证明对象成立,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对象均予以采信。证据3形式要件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的审理有关联,但不能完全支持证明对象的成立,故本院对于证据3的证明对象部分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一致陈述,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在郎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陈某乙。2014年9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具状至本院诉请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2015年3月18日,原告再次具状至本院诉请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生育婚生女陈某乙,双方应已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虽曾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诉请离婚,但原告又自愿撤回起诉,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双方应当积极地互相沟通,给予相应的宽容和谅解,共同担负起家庭和睦的责任,使夫妻感情言归于好,给子女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天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