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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执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乐然与罗小坤、李丽金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乐然,罗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1465号申请执行人陈乐然,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罗小坤,男,汉族,1961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陈乐然诉罗小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小坤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陈乐然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0年8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466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罗小坤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罗小坤名下的财产正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处理中,本案已执行分配得款项共计270714元,现暂无执行到款项可供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除本院另案处理的财产外,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14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素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