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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商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商初字第1640号原告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亚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48元,由原告南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剑梅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燕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