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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94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