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鼎实业有限公司,佘云海,厉成艳,周慧芬,厉大春,佘云六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鼎实业有限公司,佘云海,厉成艳,周惠芬,厉大春,佘云六,陈雪梅,厉大勇,傅汪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26号原告: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三号厂房B401-F17、B401-F18。法定代表人:张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葶,户籍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六巷丽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云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东环一路油松科技大厦11楼B区1101-1103,法定代表人:佘云海。被告:佘云海,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厉成艳,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周惠芬,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厉大春,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佘云六,户籍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陈雪梅,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厉大勇,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傅汪芝,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云鼎实业有限公司、佘云海、厉成艳、周惠芬、厉大春、佘云六、陈雪梅、厉大勇、傅汪芝名下的共价值398071.11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同时深圳市键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编号:(2015-福)键保龙字第0175号】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承诺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损失,其自愿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398071.11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云鼎实业有限公司、佘云海、厉成艳、周惠芬、厉大春、佘云六、陈雪梅、厉大勇、傅汪芝名下的共价值398071.1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 纯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伍 晖第3页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