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200号原告向某某,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苗族。被告晏某某,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苗族。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向某某预缴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显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