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云。委托代理人张露。委托代理人向世林。被告邱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匡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