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霸行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霸州市水务局、霸州市水务局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与霸州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霸行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左本忠,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水务局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霸州市水务局(霸水)行决字(2014)第110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水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裁定如下:霸州市水务局(霸水)行决字(2014)第110302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准予执行法律义务。二、限被申请执行人七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三、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高秋顺审判员  关 雪审判员  朱卫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