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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与王××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王××,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展,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煤田地质局156勘探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