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运中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运城市永达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芮城专用肥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永达佳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芮城专用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运中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永达佳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芮城专用肥厂。法定代表人:刘保民,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06)运中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运城市永达佳业商贸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芮城专用肥厂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芮城专用肥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运中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