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阎 某 某 与 齐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 � �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596号原告:阎某某,女,汉族,1984年6月12日出生,乾安县人。被告:齐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张永民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