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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阎 某 某 与 齐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 � �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596号原告:阎某某,女,汉族,1984年6月12日出生,乾安县人。被告:齐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张永民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