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于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2337号申请执行人于月娟,居民。被执行人李天久,居民。申请执行人于月娟与被执行人李天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天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于月娟借款本金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房屋、土地登记情况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