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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长治市今易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今易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今易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今易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430号原告长治市今易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晋峰巷龙都小区东3号。法定代表人李会斌,经理。被告天津市今易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港保税区滨海六路78号B-20室,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清霖园2号楼1903号。法定代表人翟刚,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长治市今易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今易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办公地址为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清霖园2号楼19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被告实际经营地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实际办公地址为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清霖园2号楼1903号,本案属合同纠纷,原告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跃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妍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