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四终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清河县秀轩密封件有限公司与钟纪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河县秀轩密封件有限公司,钟纪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清河县秀轩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王官庄镇马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秀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纪良。上诉人清河县秀轩密封件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清河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三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清河县秀轩密封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清河县秀轩密封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清河县秀轩密封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清河县秀轩密封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深谦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