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光晶与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光晶,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邓光晶。被执行人: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晴,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邓光晶与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