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区支行与陈荣华、王存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区支行,陈荣华,王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区支行,住所地在南通市南大街3-21号。负责人姚久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丽华,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区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陈荣华。被执行人王存良。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荣华、王存良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南通市南通公证处作出的(2011)通南证经内字第7805号、(2014)通南证字第3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书: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区支行可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2039.7元(利息计算截至2014年7月7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汽车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荣华、王存良名下的位于南通市大南新村11幢202室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区支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2039.7元(利息计算截至2014年7月7日)以及2014年7月7日至执行给付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及罚息、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本案现执行到位36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06039.7元以及其他费用等。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荣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由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荣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南通公证处作出的(2011)通南证经内字第7805号、(2014)通南证字第3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善华审 判 员 张俊秋代理审判员 曹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