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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英武与李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武,李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457号申请执行人刘英武,男,汉族,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榆树市闵家镇街道。被执行人李静辉,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闵家镇二十家村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武与被执行人李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英武与被执行人李静辉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