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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钟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92号原告:钟某,男,1958年8月14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杨某甲,女,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原告钟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和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4年4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婚后生育长女杨敏、次女杨某乙、三某、四女钟婷婷,现均已成年。被告系再婚,又带两个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寿县炎刘镇的房屋转栘至自己儿子名下,且又擅自将属于夫妻家庭承包地处理的收入归己所有,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被告分居生活近五年之久,期间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甲未应诉、答辩。原告钟某对其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肥东县众兴乡范岗村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三、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被告杨某甲未到庭,对原告钟某提供的证据,未予质证。本院对原告钟某的证据认定如下:对证据一、二、三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4年4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婚后生育长女杨敏、次女杨某乙、三某、四女钟婷婷,现均已成年。被告系再婚,又带两个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分居生活近五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时,因被告未到庭,致本院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虽然未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属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原、被告分居生活长达五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以诉称理由主张离婚,理由不当,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肥东县众兴乡范岗村钟香店组的二间上下四间房屋及承包土地,本院不作处理,可另案诉。据此,依照﹥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钟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董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萧砚附:﹥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