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从欣与王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欣,王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从欣,1971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王长林,男,1967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从欣与被执人王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王长林无有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