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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18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承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