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18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承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