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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宝法与徐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法,徐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640号原告:杨宝法。被告:徐子华。原告杨宝法为与被告徐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宏中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宝法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宝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宝法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魏宏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