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宝法与徐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法,徐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640号原告:杨宝法。被告:徐子华。原告杨宝法为与被告徐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宏中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宝法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宝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宝法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魏宏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