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商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朱卫国,周斐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商初字第00005号原告南通市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世纪大道158号。法定代表人冯树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晓苏,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秦家埭村。法定代表人周斐斐。被告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通启桥村。法定代表人朱卫国。被告朱卫国。被告周斐斐。原告南通市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朱卫国、周斐斐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其代偿的银行贷款10337711.1元及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337711.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倍计算,截止2014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532886.81元)与200万元违约金。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朱卫国、周斐斐对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通市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南通市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明确在本案中主张债权为823万元,后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朱卫国、周斐斐的起诉,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朱卫国、周斐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410元,减半收取34705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兴娟代理审判员 蔡荣花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