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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俞建达与陈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达,陈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876号原告:俞建达,无固定职业。被告:陈和平,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达为与被告陈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建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俞 昉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来源:百度搜索“”